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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2-03 18:00

        政策原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了《天津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津政办规〔2023〕1号,以下简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依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提出,实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要求各地在生态文明制度创新方面积极实践、力争突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提出,根据行业先进排污水平,逐步强化以企业为单元进行总量控制、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减排收益的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等要求。

        “十四五”时期,是我市经济发展爬坡过坎、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的关键时期,是推动生态环境领域机制创新和制度改革的窗口期,是实现由区域污染物总量减排到企事业单位总量控制的过渡期。为进一步兼顾发展和减排,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激发减排动力、释放减排空间,我们组织制定了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力争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体系。

        二、《办法》出台的目的意义

        我市资源环境“先天不足”,结构性压力尚未根本缓解,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任务艰巨,资源能源消耗还将刚性增长,污染物减排空间持续收缩,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难度持续增加。推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改革创新,对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具有重要的意义。实施《办法》,有利于树立总量指标是稀缺环境资源的理念,合理高效使用总量指标,支撑保障高质量发展;有利于激发企事业单位污染物减排动力,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有利于稳妥有序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有利于发挥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作用,合理高效配置环境资源,让污染物排放绩效好的企业获得减排收益。有利于健全完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体系,加快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和生态环境统计体系建设,提高生态环境治理能力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

        三、《办法》的重要举措

        主要包括三项重要举措。一是开展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核定工作。按照突出重点、分类管理原则,结合相关核算技术指南,公平合理、科学规范地为企事业单位核定总量控制指标,并通过排污许可证予以载明。二是建立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储备与调控机制。各区通过采取污染减排措施形成并通过核算认定的重点污染物减排量纳入各区储备库。总量指标可以“先用后补”、“跨区调剂”,各区可以先上建设项目、后落实减排指标,也可与其他区进行指标互换或有偿调剂。三是实施建设项目新增总量指标差异化替代。在全市总体指标达到国家要求的前提下,实行总量指标差异化倍量替代,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促进总量指标科学合理利用。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包括六章24条。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市区两级部门职责、企事业单位责任义务等内容。其中,明确我市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重点污染物,为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筹负责我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为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配。明确了各区和企事业单位总量指标的管理、核定等内容。各区总量指标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各区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等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以重点污染物减排量的形式下达。企事业单位总量指标,是指在执行国家和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前提下,经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排放的重点污染物种类和数量。

        第三章为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管理。明确了建设项目总量指标的管理、来源、替代等内容。提出“先用后补”、“跨区调剂”两种方式,各区可以先上建设项目、后落实减排指标,也可与其他区进行指标互换或有偿调剂。同时,在全市总体指标达到国家要求的前提下,实行总量指标差异化倍量替代,其中:对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建设项目以及环境质量达标的区域、流域内建设项目,实行1倍量替代;对环境质量虽未达标但改善成效明显的区域、流域内建设项目,实行1.5倍量替代;对环境质量较差,特别是同比恶化的区域、流域内建设项目,实行2倍量甚至2.5倍量替代。

        第四章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时视情、稳妥有序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第五章为监督考核。明确了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对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监督管理,将各区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工作纳入我市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六章为附则。提出了《办法》实施时间及有效期。

        五、《办法》的工作要点

        《办法》从3方面明确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的重点任务。一是科学核定企事业单位总量指标。按照突出重点、分类管理原则,逐行业核定现有企事业单位总量指标,依据污染物排放强度核定重点行业企事业单位总量指标。二是强化总量指标管理。建立可溯源、可查询的总量指标管理台账,建立健全各区总量指标使用情况定期汇总分析研判机制。三是开展试点建设。在条件比较成熟的行业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为排污权确权和交易探索路径、打好基础。

        六、《办法》的保障措施

        为确保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落地见效,《办法》从3个方面提出了加强组织实施的相关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起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各区政府落实属地责任,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二是健全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进一步规范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量核定的技术和流程,及时准确监测核算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量。三是强化监督考核,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七、名词解释

        环境空气质量达标: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PM10、PM2.5等六项污染物年评价结果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二级标准要求。

        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PM10、PM2.5等六项污染物年评价结果中一项或多项污染物年评价结果未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二级标准要求。

        Ⅲ类、IV类、V类水质标准:分别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规定的III类、IV类、V类水质标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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